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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,《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刚刚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,其中作出食品、药品、玩具等8类商品,都必须使用条形码。
办法规定,凡是食品、卷烟、日用化学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纺织制成品、纺织服装、针织品及其制品、玩具、家用电器、电线电缆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商品的生产厂家,都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,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,否则*高可处以三千元罚款。
正因为商品条码就像“身份证”一样,与每件商品都是一一对应的,因此商品条码是建立对问题商品质量追溯、产品召回的基础。但实际上,“一码多品”或“一品多码”的问题经常出现;伪造、冒用、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、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。
对此,办法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核准注册(备案)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;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、伪造的商品条码和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,否则*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。
另外,超市、商场等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形码的名义向供应商收取进店费、上架费、信息处理费等费用。对销售者以商品条形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,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。